转发关于2013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8     浏览次数:次   
关于2013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8 文章出处:

全校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3〕215号)和我校《厦门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现就做好我校2013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

2013年,教育部分配给我校25个推荐名额。

二、申报领域

(一)申请者按以下27个领域归口申报:

1.数学(力学);2.物理;3.化学;4.化工;5.农业;6.林业;7.电子科学技术;8.计算机与通讯;9.生物与基础医学;10.医疗卫生与临床;11.药学;12.中医药;13.能源;14.资源;15.环境;16.传统材料;17.新材料;18.先进制造;19.管理科学与工程(含工商管理);20.哲学、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1.经济学;22.法学;23.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24.教育学、心理学;25.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26.历史学;27.艺术学、体育学。

(二)请在申请书、申请人清单上注明申报领域的具体类别,如“申报领域: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一般应为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一般应为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各单位必须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重点推荐具备以下条件的优秀人员:承担国家课题;在权威刊物独立发表论文不低于5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三)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资助者和“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不再申请本计划。

(四)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本年度将加大人文社科领域的申报。

四、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单位优秀教师申报。申请者须填写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单位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

(二)经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后,由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于7月8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件1)

申请书(包括附件)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双面打印,不超过40个页码。

2.《“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纳入“985工程”建设的单位填写附件2,未纳入“985工程”建设的单位填写附件3)

3、申请人成果一览表(人文社科填附件4、理工医科填附件5)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推荐超过1位申请人,单位须对申请人进行排序。

以上材料纸质版报送人事处师资科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rs@xmu.edu.cn.

五、其他事项

1.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在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第五栏“近五年重要论著及被引用情况”时,SCI、EI、SSCI等收录的以收录号为准。SCI收录论文请标明JCR分区情况。文科论文请标注刊物等级(即一类核心或二类核心),如为最优刊物,请标注。

2.有关表格和文件详见附件下载。

3.请各单位按时报送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4、落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且未入选过省级或校级“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申请者,学校将择优推荐为下一年度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候选人。

5、根据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题会议中“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应与现有各类人才计划资助计划相衔接,避免重复资助”的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于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的经费资助采用以下的原则:

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后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若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期内,经费资助按照就高原则,即: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标准额度高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就补齐不足部分,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标准额度等于或低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就不再发放新世纪优秀人才的资助经费;

2)若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期结束后入选,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标准重新给予资助。

6、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所在学院(研究院)纳入“985工程”建设,资助经费由各学院(研究院)“985工程”建设经费支付。




人事处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研究处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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